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,提高水产原良种生产水平,规范原良种场管理,制定本要点。
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湖北省省级主要养殖淡水鱼类的原种场和良种场。
第三条 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原种场须建在该鱼原产地。
2、生态环境优良,水源充足,水质良好,无污染,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,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、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,抗洪、防涝、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。
3、土质良好,适合开挖鱼池。
4、原、良种来源充足,交通运输方便。
5、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,进排水分开。
6、有严密原、良种防逃和其他鱼类混入的拦鱼设施。
7、有通电、通话、通邮的基础条件。
8、排灌机电每亩池塘平均0.3千瓦以上。
9、配置与水面大小和生产能力相应的清淤机、增氧机、投饵机、活鱼运输车(船)等。
10、配置同生产能力相应的苗种及成鱼捕捞网具。
11、建有相应的实验室,并配有相应的水质、鱼类测量解剖等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图书资料。
12、场区环境绿化、美化,场容整洁。
第四条 “四大家鱼”和团头鲂原种场应有天然水面千亩以上,鱼池300亩以上,鲤、鲫原种场鱼池100亩以上。良种场水面面积参照原种场条件,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,但要有一定规模。
第五条 各类鱼池应整齐连片,比例合理,水泥护坡,池与池之间严格隔离。
1、苗种池:单个鱼池面积1-5亩,水深1.5-2米,土池池埂面宽3米以上。“四大家鱼”、团头鲂原种场,苗种池总面积占天然水面的5%以上;良种场(无天然水面),苗种池占鱼池总面积的10%以上;鲤、鲫原、良种场,苗种池占鱼池总面积的5-10%。
2、后备亲鱼池:“四大家鱼”、团头鲂原、良种场,其单个鱼池面积为5-10亩,水深2-2.5米,土池池埂面宽3米以上;总面积占天然水面的10%以上。鲤、鲫原、良种场,其单个鱼池面积为1-5亩,水深1.5-2米,土池池埂面宽3米上。
3、亲鱼池:“四大家鱼”、团头鲂原、良种场,其单个鱼池面积为2-5亩,水深2.5-3米;鲤、鲫原,良种场,其单个鱼池面积为1-3亩,水深2-2.5米。土池池埂面宽3米以上。
第六条 省级原良种场要配备较强的技术和管理力量。
1、全场职工中,中级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水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,初级水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,技术工人占员工总人数30%以上。省级水产原、良种场要有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协作单位。
2、场长、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,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,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。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。原良种场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、专职选育种员、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、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、兼职生产记录员。要求以上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,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,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。
3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原良种场的质量安全工作,定期向场长汇报本场原良种质量情况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质量检验员的职责: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范,负责本单位水产原良种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,即:亲本种苗来源与质量;从繁殖到养成的环境监测和种质测定情况;隔离保种措施执行情况等;进行原、良种质量最终评定,出具质量合格证。
实验操作员职责:测定水质、水生生物、病害检查、原良种生长等情况,并向技术副场长和质量检验员报告,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工作。
第七条 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。原、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,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,并引入竞争机制,定期考核上岗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。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、单独操作,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,防止混杂。原种池与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。
第九条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。主要内容:
1、引种:单位、时间、地点、数量、规格、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。
2、引进种的培育:鱼池面积、水深、放养量、投饵施肥、生长、病害及日常管理等。
3、繁殖:催产、孵化、出苗情况等。
4、苗种培育:面积、水深、放养、饲养管理、选育、出池、销售等情况。
5、后备亲本培育:面积、水深、放养、饲养管理、选育、出池、销售等情况。
生产记录表由场部统一制定。生产记录员应及时、准确记录、定期汇总归档,并接受监督检查。
第十条 原良种场应加强档案管理,对技术档案、财务档案、基建档案、文书档案及实物标本、图像、录像、照片等五大类档案进行归档分类管理,并长期保留。
第十一条 原良种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,技术副场长协助场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,可兼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,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。原良种场要对所保存的原良种定期进行生态环境、形态、生长、生理、生化和遗传性状的种质测定。对售出的原良种的使用情况,要进行跟踪调查,了解质量状况。
第十二条 原良种销售时,要向用户出具澳门足彩质量合格证,不合格澳门足彩严禁出售。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,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,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。同时将记录档案送达使用单位。
第十三条 本要点由湖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要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